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5-06-06 點擊:次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持續完善“創新創業通票”(以下簡稱“創通票”)制度,優化“一票在手,創業無憂”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結合創通票發展實際需要,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通票是高新區管委會為鼓勵、支持和更好地服務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發展而設計發行的一種針對特定科技服務的電子編碼,通過創通票互聯網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現創通票的可流轉、可兌現。創通票服務包是針對創新創業行為的專項服務,由第三方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高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服務效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支持。創通票的管理與使用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專票專用的原則,不得用于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等其它用途,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安排創通票專項資金。
第二章 所涉主體
第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管理創通票各項工作。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創通票業務指導、服務包管理、問題協調、發布機構要求、機構監督考核等。
第四條 有意愿成為服務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須登錄系統提出申請,承諾遵守創通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高新區管委會開展必要的檢查和審計。經審核,符合標準的機構配置唯一的身份識別碼。
第五條 創通票平臺運營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公司”)負責系統運營管理、創通票發放、第三方服務機構資質審核、企業領票服務、企業和機構的動態監測與評價、數據統計分析、創通票宣傳推廣等工作,接受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考核,并定期向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匯報。
第六條 申領創通票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高新區范圍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創新創業的行為特征,合法經營,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自覺接受監督和評價。
第三章 服務包內容
第七條 創通票包含創新創業相關服務包,滿足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多種創新創業活動的需求。
第八條 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結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服務包實施細則,包括服務內容、申請企業要求、服務機構要求、辦理流程、兌現標準等,經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 經征求高新區主要服務機構、企業、財政部門和法制部門意見,并經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科技主管部門確定服務包補貼標準,具體補貼辦法在服務包實施細則中進行規定。同時,鼓勵區內重點企業、機構和科創服務平臺,開放自身公共服務資源,提供免費服務包。
第四章 創通票流轉
第十條 企業根據自身需求通過系統在線提交信息,經系統驗證后,可以申請領用針對一種或多種服務包的創通票。運營公司根據企業申請發放創通票。
第十一條 申領創通票的企業與機構間信息相互開放,企業選擇服務機構,線上簽訂服務協議,機構須為企業提供相應的優質服務。企業與機構應嚴格按照服務協議履行相應權利義務。協議簽訂后,創通票由企業流轉至機構。
第十二條 機構須按照服務協議,向企業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企業須配合機構提供創通票使用成效等監測評價信息。
第五章 創通票兌現與核銷
第十三條 創通票僅限在有效期內使用,涉及財政資金補貼的服務包按照以下程序執行兌現與核銷:
1.機構完成服務并達成協議目標后,企業須對機構完成服務進行確認并做出客觀評價,機構線上提交創通票兌現申請。
2.創通票兌現申請通過驗證后,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復核。
3.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復核完畢后,由高新區財政部門對創通票專項資金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提請高新區管委會審批,批準后將資金撥付至科技主管部門。
4.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財務手續,將兌現資金撥付至機構。
5.兌現資金撥付至機構后,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將撥付成功名單發至運營公司,運營公司予以核銷。
第十四條 被服務企業因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等情況,造成財政補貼資金無法兌現的,企業須自行向機構支付全部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不涉及財政資金補貼兌現的服務包,機構完成服務并達成目標后,企業需對機構完成服務進行確認并做出客觀評價,由機構在線上系統提交創通票核銷申請,運營公司予以核銷,并將核銷結果定期報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督評價
第十六條 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和運營公司加強創通票使用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對企業和機構在申請、使用創通票過程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企業當年領取的創通票自動失效,3年內不得申領創通票,永久取消機構的服務提供商資格,高新區管委會依法追索已兌現的補貼資金。對涉嫌違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七條 機構與企業簽約后,機構如果拒不提供服務或不能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企業可在線投訴。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一經核實,將取消該機構的服務提供商資格。
第十八條 機構完成服務并達成協議目標后,企業無理由不配合對機構服務進行客觀評價,機構向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投訴,一經核實,取消企業再次申領創通票的資格,可由運營公司協助機構通過系統驗證,直接進入兌現程序。
第十九條 企業和機構可就運營公司違規行為向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在線投訴。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和處理意見在系統內公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創業通票管理辦法〉的通知》(津高新管發〔2023〕1號)同步廢止。